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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司法局关于换发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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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邢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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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换发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司通[2015]6号)要求,我市大部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于2011年3月31日换发的执业证即将届满四年需要换发,为做好此次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换发范围
2015年3月31日前期限届满四年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证。
二、提交材料内容
(一)期限届满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的情形:
1.原公证机构执业证;
2.《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
3.如发生公证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需另外提交《公证处重大事项变更登记表》。
(二)期限届满换发公证员执业证的情形:
1.原公证员执业证;
2.《公证员执业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
3.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提交材料时间
请各县(市)局、市守敬公证处于2015年3月3日前将本次需要换发的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统计情况及报送材料提交市局公证工作指导处。
为便于执业证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厅要求,其它届满四年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证今后可每年分两批次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统一上报换发。
四、有关要求
因本次换发执业证书工作范围大、数量多,各县(市)局、市守敬公证处要高度重视、认真统计、及时准确上报,确保本次执业证书换发工作依法、高效、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