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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制定的《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8日起实施,原《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为贯彻执行《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证员助理从业条件
公证员助理从业,应当领取《邢台市公证员助理工作证》。公证员助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在公证机构见习公证业务3个月以上,掌握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了解办证程序、能够协助公证员办理有关公证业务。并通过市公证协会组织或认可的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不受见习期的限制,申领公证员助理工作证。
(五)无《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助理的情形。
二、公证员助理申报材料
申领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的,填写《公证员助理从业资料报送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证机构聘用或录用合同;
(四)申请人所在公证机构出具的见习鉴定材料或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公证员助理申报程序
申领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由申请人所在的公证机构向所属的县(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所属的县(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司法局审核。市级公证机构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颁发公证员助理工作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颁发公证员助理工作证,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公证机构所属县(市)司法局或市级公证机构。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司法局、市守敬公证处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不断规范公证员助理的管理和从业行为,确保公证质量。
2、依据《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从业的公证员助理,已经不从业的和不准备继续从业的,以处为单位于5月底前将《河北省公证员助理工作证》交回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处。
依据《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从业的公证员助理,继续从业的,以处为单位于5月底前按照《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申请办理《邢台市公证员助理工作证》。
3、今年6月份以后聘用或录用公证员助理的,依照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和本《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