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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2-034号
申请人:贾*,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代理人: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新西街166号。
负责人:张*,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政信公开〔2023〕58号)行为不服,于2023年5月15日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政信公开〔2023〕58号),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邢台市信都区泉西街道**村村民,在本村享有合法住宅。申请人住宅位于***路道路中心线西**米、东**米内道路绿线内。**村自2006年起开始进行拆迁,从2006年到2009年陆续拆除了申请人的全部房屋,至今回迁安置问题未解决。为了解征收事宜,2023年4月8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政信公开[2023]58号),对第2项内容的答复为:“区政府制定的涉及**村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根据《邢台市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2006]第**号)第五条规定“城中村改造计划由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可知该申请事项中的“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属于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是城中村改造实施的前提。而且该规范性文件系由邢台市政府制定,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并遵守。该项答复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系邢台市信都区泉西街道**村村民,在本村享有合法住宅,住宅位于***路道路中心线西**米、东**米内道路绿线内。贾庄村自2006年起开始进行拆迁,从06年到09年陆续拆除了申请人的全部房屋,但回迁安置问题至今仍未解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4月11日按照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以“邢政信公开〔2023〕58号”工作文号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信都区人民政府进行了交办。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贾**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核查的情况报告》,于5月4日分别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邢政信公开〔2023〕58号批转笺的答复建议》和信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邢政信公开〔2023〕58号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建议》,以上单位分别给出了答复意见。被申请人根据以上答复意见,经认真调查核实,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政信公开〔2023〕58号),于2023年5月4日将答复书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邮政单号为:123313833****。申请人申请公开“2、区政府制定的涉及**村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信息,根据信都区人民政府的答复,区政府制定的涉及**村的《城中村改造计划》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的信息,应为信都区人民政府掌握的信息,并且经信都区人民政府查询,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对该信息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依法向信都区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邢台市泉北西大街1001号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19-2160578)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同时根据信都区人民政府的答复确认“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也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此外,被申请人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5月18日收到的信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邢政信公开〔2023〕58号依申请公开的情况说明》,确认了该答复的准确性。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做出了答复。申请人所提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系邢台市信都区泉西街道**村村民,在本村享有合法住宅,住宅位于***路道路中心线西**米、东**米内道路绿线内。**村自2006年起开始进行拆迁,从2006年到2009年陆续拆除了申请人的全部房屋,但至今回迁安置问题仍未解决。为了解征收事宜,申请公开内容为:“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具体指“建设用地项目承呈报说明书、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区政府制定的涉及**村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市政府的批准文件;3、涉及**村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4、《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及其附件(树木、房屋补偿标准);5、涉及**村的征收补偿各项费用的资金来源、拨付情况及使用明细;6、市政府责成属地区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4月11日按照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以“邢政信公开〔2023〕58号”工作文号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信都区人民政府进行了交办。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贾**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核查的情况报告》,于5月4日分别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邢政信公开〔2023〕58号批转笺的答复建议》和信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邢政信公开〔2023〕58号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建议》,以上单位分别给出了答复意见。被申请人根据以上答复意见,经调查核实,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政信公开〔2023〕58号),于2023年5月4日将答复书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单号为:123313833****)。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2、区政府制定的涉及**村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信息,根据信都区人民政府的答复,区政府制定的涉及**村的《城中村改造计划》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的信息,应为信都区人民政府掌握的信息,并且经信都区人民政府查询,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对该信息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依法向信都区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邢台市泉北西大街1001号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19-2160578)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同时根据信都区人民政府的答复确认“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也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答复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后于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对邢政信公开〔2023〕58号)答复书个别内容更正的告知书》,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通常当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时,需证明其已经尽到检索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向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确定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不存在,尽到了检索的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政信公开〔2023〕58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政信公开〔2023〕58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