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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公开

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2-027号

发布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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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邢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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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2-027号

       申请人:胡**,女,汉族,1966年*月 *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代理人: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东新区豫让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开元北路689。

  负责人:马*,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4月14日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需要延期审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为邢台市豫让桥镇界家屯村***号村民,在该村承包了2亩养殖用地。2018年该养殖用地被征收,为核实相关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征地预公告、现状调查和核实确认的登记材料、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听证情况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的证明材料、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载明该标准的文件。被申请人2023年2月21日签收该申请表后,未就上述申请事项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本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承包”的养殖地(四至为:北邻王**、南邻王**;东邻胡**、西邻王**)相关政府信息,但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其系该块土地承包人的基本证据。经查,2002年9月4日,界家屯村委会与胡**就该地块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因此,该地块的承包人系胡**而不是申请人,申请人与该块土地不具有“相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之规定,其依法不具有申请本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不是该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经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并非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相关文件、公告、方案、图册及标准等资料均非被申请人制作发布,原制作、发布单位也未将上述资料移交被申请人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既不是上述政府信息的“制作人”,也不是该政府信息的“保管人”,故被申请人不是本案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也不在答复人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包括申请人在内的集体土地征地预公告;被申请人参与进行现状调查和核实确认的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就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情况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过修改的证明材料;该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载明该标准的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该申请,未进行答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属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答复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