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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公开

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3-016号

发布日期: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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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邢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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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3-016号

  申请人:靳**,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现住址:邢台市沙河市****。

  被申请人:邢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东新区祝村镇振兴一路邢台市规划展馆。

  主要负责人:***,职务:邢东新区管委会主任。

  代理人:齐**,职务:职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东新区政信公开〔2023〕01号)不服,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东新区政信公开〔2023〕01号)。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邢东新区人社局2022年10月22日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工作方案、备案信息及其负责人监督方式。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邢东新区人社局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申请人称: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答复书:1.关于邢东新区人社局2022年10月22日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工作方案、备案信息。被申请人答复让去案外人人力资源公司看,而案外人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里没有用人单位信息,违反公开、公正原则。2.邢东新区人社局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被申请人答复让申请人去邢台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主动公开里面看,申请人看到里面只有邢东新区管委会的简介,没有邢东新区内设机构人社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邢东新区人社局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应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申请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指向的邢台市政府网站没有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邢东新区人社局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指向不明。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答复并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靳**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东新区政信公开〔2023〕01号),已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1.申请公开的2022年10月份邢东新区人社部门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情况。答复为此次招聘工作人员范围不在管委会编制计划内,不属于公务员、事业编招聘考试,无需向上级部门备案。此次招聘20名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全权委托河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遵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招聘工作,招聘工作方案可在万觅人力资源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hKZp6QXR-Jikkgn1QX0JEw)查询。2.申请公开的邢东新区人社局机关、党群工作部机关、分管人社局机关和党群工作部的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情况。答复为党政办公室职能:负责新区党务、政务和机关事务综合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新区体制机制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及改革创新工作;统筹承办信息宣传和群团工作;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目前党群工作部门、人社工作条线职能均在党政办公室职能涵盖下,相关情况本机关已通过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info.xingtai.gov.cn)主动公开,您可自行查阅、获取。被申请人称邢东新区现处于机构改革中,尚未成立邢东新区人社局。根据市人社局事业科要求,此次招聘工作人员无需备案。另靳**本人并未报名参加此次招聘考试,无相关考试成绩,无需向申请人提供招聘方案。被申请人邢东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东新区政信公开〔2023〕01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靳**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东新区政信公开〔2023〕01号),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此次邢东新区招聘20名工作人员由河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公告,可在**人力资源微信公众号查询有关信息。在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可查阅法定主动公开邢东新区机构设置和职能,查阅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东新区政信公开〔2023〕01号)中,对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表述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机构设置信息,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招聘工作人员信息被申请人已正确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完整、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决定: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东新区政信公开〔2023〕01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