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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公开

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3-017号

发布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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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邢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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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3-017号

  申请人:冯**,男,汉族,1957年*月*日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申请人:宁晋县人民政府,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天宝东街23号。

  负责人:***,职务: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晋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7号)不服,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材料后,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晋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2023]第7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宁晋县宁北街道办事处**村*路东侧承包土地**亩,土地证编号是01041**。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作出《宁晋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2023]第7号,对申请人的土地进行征收,申请人认为该方案程序违法、内容不合理、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1.涉案土地未发布征地公告,未征求申请人等村民意见,未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程序违法。2.涉案土地将建设商业住宅小区,属于开发商开发项目,并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也不符合总体规划。3.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无权发布公告进行征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撤销的《宁晋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2023]第7号》即为《宁晋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公告[2023]第7号》。公告涉及宁晋县2022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用地面积***亩,位于宁北街道**村西北、***国道以南、**路以西。被申请人依据建设用地报批履行征地程序要求,该地块依法依规的履行了相应程序,2021年3月1日在县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s://www.ningjin.gov.cn/)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了张贴,2021年4月23日在县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s://www.ningjin.gov.cn/)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了张贴,2023年2月1日在县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s://www.ningjin.gov.cn/)发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了张贴。该地块于2022年12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涉案土地现状地表上没有建筑物,不存在建设商业住宅小区的情况。被申请人在征用土地所在村、组范围内,发布《宁晋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7号》,系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已批准的征地中包含事项进行公示和告知的行为,该行为是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完成前的阶段性行为,本身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或者划分,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的相关征收土地行为,而非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公告,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邢台市宁晋县宁北街道**村村民,承包了村南、村西共**亩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为:01041**。2021年3月1日,被申请人针对宁北街道办事处**村及有关农户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公告宁晋县2021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1号土地征收有关事项。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针对宁北街道办事处**村及有关农户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征收范围和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其他事项等。上述公告分别于公告日期当日在宁北街道办事处**村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张贴公示。2022年2月18日,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更改批次名称的情况说明》,说明原宁晋县2021年度第12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用地面积21.1095公顷,已完成征地启动公告发布、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等工作,因审查截止时间限制,2021年未能上报,调整为宁晋县2022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公开《宁晋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宁北街道**村及有关农户征收土地的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2022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宁晋县2022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22〕1779号),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公顷,要求严格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好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等。2023年2月1日,被申请人在其政务公开网站公开了《宁晋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7号),公示了: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用途;2、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土地补偿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4、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5、安置办法;6、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发布《宁晋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7号),该公告系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已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包含的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事项进行公示和告知的行为,该行为是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完成前的阶段性行为,本身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或者划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的相关征收土地行为,而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