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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公开

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3-022号

发布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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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邢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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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3-022号

  申请人:胡**,女,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现住址:邢台市襄都区****。

  代理人: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东新区祝村镇振兴一路市规划展馆。

  主要负责人:***,职务:邢东新区管委会主任。

  代理人:李*,职务:豫让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东新区政信公开〔2023〕03号)不服,向邢台市人民政府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经延期审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东新区政信公开〔2023〕03号)。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邢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承包的养殖用地位于邢台县(现襄都区)豫让桥街道***村,申请表载明土地四至,并附上卫星定位图,用于查询该集体土地具体建设项目的名称、立项批复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答复“根据申请人提供土地四至北邻王**,南邻王**,东邻胡**,西邻王**的以上土地信息及卫星图片,经相关部门检索核查,无法核验申请公开土地具体所在位置,故无法公开相关信息,请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相关证件、坐标信息等材料,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核验。”申请人提供的卫星定位图已经明显标注土地紧邻的主要干道及城区住宅,可以作为明确的参照并确定土地具体位置,被申请人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被申请人应积极履行指导和释明的义务,并可联系申请人现场配合确认土地具体位置。申请人请求确认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且不具备相关关系。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未提交其系该块土地承包人的相关证据,申请公开四至建筑早已不存在,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经查,2002年9月4日,***村委会与胡*民就该地块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地块承包人非申请人,申请人与该地块不具有相关关系。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被申请人不是该信息公开主体。豫让桥街道办事处***村之前由原桥东区管辖,在2020年才划归邢东新区管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相关协议、公告、方案、图册及标准等均非被申请人制作发布。被申请人非上述政府信息制作、保存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邢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征收豫让桥街道**村集体土地用于具体项目建设用地的立项批复文件。2.征收豫让桥街道**村集体土地一书四方案。3.征收豫让桥街道**村集体土地的用地预审报告及用地预审批准文件。4.拟征地公告。5.征地批复及其公告。6.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7.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8.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9.体现本次征收的各项费用已经全额到位的材料。10.体现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的材料。11.确定此次征收集体土地的片区综合地价和房屋、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相关文件。12.人民政府征收该处土地的现状调查及确认的材料。13.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豫让桥街道**村集体土地报批前,已将此次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公告并征求意见的材料。14.在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征求被征地群众意见以及组织群众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的材料。15.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部门授权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参与实施本次集体土地征收的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答复,“根据申请人提供土地四至北邻王**,南邻王**,东邻胡**,西邻王**的以上土地信息及卫星图片,经相关部门检索核查,无法核验申请公开土地具体所在位置,故无法公开相关信息,请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相关证件、坐标信息等材料,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核验。”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申请土地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东新区政信公开〔2023〕03号)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邢东新区政信公开〔2023〕03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