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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公开

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3-038号

发布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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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邢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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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3-038号

  申请人:李**,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申请人: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区幸福大街。

  主要负责人:***,职务: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该大队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5061400922900),于2023年6月19日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5061400922900)。

  申请人称:2023年6月17日11时24分,本人驾车在中兴大街赵辛线至老邢清线850米处,未见限速70km/小时的标志牌。在只有电子摄像头的情况下,被交警拦下,说我车速78km/小时,超过限速10%,依法对我罚款100元。我认为该路段有隔离带是城市快速路,一般不超过80km/小时为正常行驶,该路段未设置限速路标,只凭电子眼说限速处罚无据,难以服众。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5061400922900)。

  被申请人称:一、2023年6月17日11时24分,中兴东大街(赵辛线-老邢清线850米),非现场违法取证设备抓拍冀EK5***小型汽车车速78km/h,该路口限速标志为70km/h,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该车辆驾驶员李新怀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5061400922900)。二、该路段车流量较大,附近村庄较多,为事故多发路段,为保障安全通行,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该路段限速70km/h。中兴东大街(赵辛线-老邢清线850米)测速设备在东西两个方向均设有限速标志,包括限速标志牌、前方测速标志牌、测速设备监控抓拍标志等。以上事实有车辆违法照片、电子警察执法取证设备点位公示、电子警察执法取证设备标志等证据证明。因此,本案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正确,希望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5061400922900)。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7日11时24分,申请人驾驶号牌为冀EK5***小型汽车,行至中兴东大街(赵辛线-老邢清线850米),被非现场违法取证设备抓拍车速78km/h,该处限速为70km/h。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5061400922900)。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5061400922900)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5061400922900)。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