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通知公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复决字〔2023〕1-031号
申请人:吕**。
被申请人: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职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职务: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邢台市泉北东大街。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职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邢*,职务: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房产证补证职责不服,于2023年4月20日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审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补证业务,相互推诿扯皮,雇佣保安阻止行使权利,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
本人房产证丢失,向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证。被申请人不但不办理,反而利用保安强行阻止不让进门。不予办理的理由是没有土地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第33条规定,应当办理。被申请人不予办证行为,与申请人物权行使、使用、收益、处分产生侵权赔偿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内设机构,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申请人并未向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提交任何申请,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被申请人
1.经核查,原邢台县房管局为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2023年3月23日,吕**向我中心提交了原邢台县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补证申请材料,经审查,发现吕**从原发证机关调取的档案资料中,没有相关土地档案,房屋和土地的权利、性质不一致。遂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相关规定,向吕**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土地登记证书或土地登记档案”。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房地一体的原则,无法为吕**补发《房屋所有权证》,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经审理查明:
1.2023年3月23日,吕**因证件丢失向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原邢台县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补证申请材料,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土地登记证书或土地登记档案”,无落款日期。2.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内设机构。7月3日,申请人同意不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列为被申请人。3.申请人未提交要求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以及权益受到侵害的损失证明。
本机关认为:
1.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职责妥善处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房屋所有权证》档案中显示的“房屋和土地的权利、性质不一致”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四条的规定,主动采取措施,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给群众带来的不利影响。2.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申请人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土地登记证书或土地登记档案”,明显不当,且撤销没有实际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确认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编号:20230001)违法。鉴于申请人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不予支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