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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公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邢复终字〔2024〕2-036号

发布日期: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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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邢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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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邢复终字〔2024〕2-036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46年4月20日出生,住址: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晋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天宝东街23号。

  负责人:孔军峰,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辉,职务:大曹庄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江川,职务:大曹庄镇政府政法委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违法,于2024年3月18日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