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通知公告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邢复终字〔2024〕2-036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46年4月20日出生,住址: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晋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天宝东街23号。
负责人:孔军峰,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辉,职务:大曹庄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江川,职务:大曹庄镇政府政法委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违法,于2024年3月18日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