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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邢复不字〔2024〕2-62号
申请人:谭某某,男,汉族,2001年3月3日生,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
被申请人:邢台市南和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宋璟大街与开元路交叉路口。
负责人:卢瑞静,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因购买宠物产品,通过12345市长热线举报邢台市任泽区农业农村局,因厂家在南和区,被移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妥善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要求确认违法,限期作出答复,并请求信息公开。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或行政不作为不服,应当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