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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牢固构建“法律援助质量提升工程”,切实为受援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邢台市市司法局采取七项措施狠抓质量管理。
一是开展“准入制”试点工作。根据本地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需求水平,综合权衡本地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职业素质,确立本地区可以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将执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相对较高又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人员纳入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并向社会公示,使获得准入资格成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具有较高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的标志。
二是推广“点援制”。按照《邢台市法律援助点援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名录,将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姓名、年龄、执业年限、业务特长等进行公示,由受援人自主选择,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人员。
三是建立援调对接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范围,基本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将该案件移送至相应的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人员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参与调解。各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矛盾纠纷时,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确认后,指派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书加盖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结案卷宗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留存,调委会登记备案。调解不成的,调委会将案件移送至原法律援助中心。
四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机制。对于本辖区内疑难案件、有较大争议的案件,由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或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组织进行集体讨论;对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十人以上集体讨薪的案件,由司法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组织进行集体讨论;对于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舆情高度关注的案件,由司法局长组织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案件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吸收政治业务素质高、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讨论。
五是建立庭审旁听机制。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开庭审理5日前应当将开庭时间和地点报告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指派专人参加庭审旁听。重点旁听法律援助人员举证、质证情况和发表的代理意见(辩护词)观点并记录存档。庭审旁听的案件不低于当年办案总量的15%,旁听结束后及时进行点评。
六是建立案件评查机制。市、县区司法局定期不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开展评查,重点评查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受理、审查、指派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办案补贴是否足额按时发放,会见、取证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现象,辩护或代理意见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对违法违规和不当服务行为整改情况等,并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抓好改进落实。
七是完善案件回访机制。通过上门、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回访,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的意见或建议。有影响、代表性强、问题解决难度大的案件的受援人,作为重点回访对象,受援人在本地的,要进行上门回访。回访案件不低于办理案件总量的35%,上门回访案件不低于办理案件总量的10%。注重梳理分析回访中收集到的情况、建议,积极解决有关问题,认真研究建立有效预防问题、推动工作开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