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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公开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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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邢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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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关于公开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公告

  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更好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决定在全市公开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等院校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法律明白人等。

  在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在选聘之列。

  二、选聘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国公民,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通过邢台市司法局官网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名额、条件、程序、报名时间及方式。

       (二)报名方式

  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其中个人自荐的,推荐表(格式见附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荐的,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市级各有关单位可直接向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推荐社会监督员人选;各县(市、区)有关单位推荐的,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后,一并报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推荐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扫描件,于4月17日前报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邮箱(yfxz810@163.com)。

       (三)资格审核

  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必要审核,结合人员背景、专业匹配度、代表性等因素,拟定选聘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

       (四)聘任

  经批准后,召开聘任仪式,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和《邢台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并发布聘任公告公示监督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职责

  (一)受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案件听证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调研等活动;

  (三)反映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就关系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监督建议,转交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对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现的暴力执法、无证执法等明显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映;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六)承担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五、工作纪律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公务活动;

  (六)未经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及相关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六、选聘期限

  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该次聘任到期自然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五)因个人原因提出辞任申请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予以公告。

  附件:邢台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推荐表

  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

  邢台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推荐表